东北网1月13日讯(苏州癫痫病三甲医院付建国 记者 雷蕾)大庆一男子沙某到饭店借厕所,途经厨房装修现场时去看了个热闹,没想到被墙上脱落的物体砸伤了头部。出了这样的意外,饭店是否要担责呢?1月12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饭店老板程某赔偿原告沙某各项损失的65%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10元。
2014年7月25日21时许,沙某进入大庆市高新区一家个体斑鱼火锅店寻找卫生间,后听到厨房有装修声音,便进入厨房看看装修,后被墙上脱落的物体砸中头部。事发时,该火锅店处于正常营业期间。沙某受伤后,时任该店店长金某带沙某前往大庆油田总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头痛、脑外伤。同年8月9日出院,住院花费共北京军海总医院研究中心正规吗计4929.86元。出院当日,该医院又出具诊断证明书一份,内容为:诊癫痫检查项目断脑外伤,建议休息十天。
癫痫的急救措施出院后,因索赔问题未达成协议,受害人沙某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老板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909.86元。在诉讼中,被告程某辩称原告沙某系到其店里上厕所后在施工现场看热闹受伤,当时被告店长已对沙某进行劝离,原告沙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程某作为火锅店的经营者,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范围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在经营期间对到店的乘客、来访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进入到有安全隐患场所的消费者或来访者应及时进行劝告、说明。从事发时的录像可以看出,原告沙某在厨房处先是与该店内的工作人员进行交谈,接着与店内工作人员一同停留在施工场地附近观看施工情况,后被上方脱落物体击中头部。因此被告程某对装修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或防护标识,在原告沙某进入被告经营火锅店的厨房后,被告程某店内工作人员发现后并没有采取根本性的预防措施,及时的进行警告、劝离等,被告程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沙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被告经营火锅店的厨房,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长时间在施工现场附近停留,进而造成自身损害,其本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程某承担65%的责任,原告沙某承担35%的责任。经依法核算,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92.36元。据此,法院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10元的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