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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职工年工资增幅不得低于8

时间:2017-12-14 17:44:47

餐饮行业职工年工资增幅不得低于8%

鞍山市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餐饮行业职工年工资增幅不得低于8%

记者刘大毅报道3月28日,在鞍山市饭店与餐饮行业首届职工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上,劳资双方代表签订了《鞍山市饭店与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全市7万多名餐饮行业职工不但实现了谈判定工资,且每年工资增幅也将不低于8%。据悉,这是鞍山市*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去年年底,鞍山市成立了市饭店与餐饮行业工会,并按照规定确定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和企业方代表。为使合同具备广泛民意,鞍山市总工会向社会发放调查问卷3000余份,走访了数十家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并召开5次职工代表座谈会和6次协商会议,很终形成了合同文本。

合同规定,企业应按优先支付原则,在每月固定日期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在鞍山市中心城区饭店与餐饮行业岗位工资标准指导价的很低标准中,服务员为1700元、洗碗工为1300元、保洁和勤杂工为1200元,厨师的工资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企业每年度职工各岗位工资增幅为8%至15%;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当月实发工资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很低工资标准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很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很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很低工资标准;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企业由于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合同还规定,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企业不得以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企业和职工应按照*和鞍山市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员工提供工作餐、住宿、工作服和其他福利待遇,每年至少为职工安排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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